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名湄公河案罪犯依法执行了死刑。充分体现了中国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国家利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的信心和决心,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湄公河案件的成功侦破树立了国际执法合作典范,是公安机关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公安部一直高度重视国际执法合作。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上任以来多次强调,要从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出发,大力推进国际执法合作严厉打击跨国犯罪,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涉外程序及时通知泰国、缅甸驻华领馆,联系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名罪犯的近亲属,于2月28日安排领事官员及近亲属进行了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