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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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51tt2 |
文章来源:五一天堂2私服软文 |
更新时间:2021-3-9 1: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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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家庭保障有关工作的通告 大连住房保障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17〕256号)有关规定,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拟于2021年3月1日,启动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家庭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内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的新申请家庭(包括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3、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二、受理方式、受理时间 (一)受理方式: 个人网上申报(详见附件:《个人申报操作指南》) (二)受理时间: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2021年3月31日前,各社区完成受理登记。 2021年4月30日前,各街道完成初审公示并上传。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 2021年4月30日前,各社区完成受理登记。 2021年5月31日前,各街道完成初审公示并上传。 三、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须年满18周岁。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民政局认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收入,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申报材料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未婚、离异、丧偶人员需提供单身声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地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或者征收(拆迁)的住房)(提供产权证明、公房使用证、买卖合同或拆迁证明等); 申请家庭属于户口空挂的,需提供个人具结的户籍空挂声明一份,不需提供无房证明; 5、低保证(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特困证(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 6、承诺书(一); 7、承诺书(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填写); 8、其他证明材料。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未婚、离异、丧偶人员需提供单身声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地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或者征收(拆迁)的住房)(提供产权证明、公房使用证、买卖合同或拆迁证明等); 申请家庭属于户口空挂的,需提供个人具结的户籍空挂声明一份,不需提供无房证明; 5、同意对申请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资产等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6、承诺书(一); 7、承诺书(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填写);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上一年度已年审的失业证);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产情况证明,如名下有房产、车辆,属于个体工商户注册或拥有注册企业等需提供相应类别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购车发票、房屋权属证明、企业验资报告等); 10、其他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累计满3年的市内四区居住证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未婚、离异、丧偶人员需提供单身声明); 5、承诺书(一); 6、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年收入证明; 7、劳动合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单) 8、同意对申请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资产等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9、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申请人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办理委托公证。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须由合法监护人代为申请。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的逾期不再受理。 3、本次受理审核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按2019年度我市中低收入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4840元)。 4、申请家庭如名下有房产、车辆,属于个体工商户或拥有注册企业的提供相应类别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购车发票、房屋权属证明、企业验资报告等),具体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要求为准。家庭资产情况以核对报告标注的时点为准。资产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资产瞒报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 5、本次受理审核工作结束后,终审通过及摇号中签的家庭名单可在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平台“保障性住房”专栏中进行查询。保障工作进度等动态信息可登录“大连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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