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爆料广东沐足店增手淫服务而省高院称违法但不犯罪,据《新快报》报道由广东南海某案件引发的手淫服务是否犯罪争议尚未平息,广东顺德传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手淫服务招徕生意的消息,再度引发了公众的疑问手淫服务不入刑,那么组织手淫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面对一连串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淡定回应,既然手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作出的“组织手淫同样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回应,引发网友不满对此广东法院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强调假如是组织发生性关系等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其组织者便应按“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
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首先就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并不包含组织进行手淫培训,因此组织进行手淫培训不应该属于犯罪行为。如果用拘留、罚款等手段可以有效打击手淫服务,及组织培训手淫等等淫秽活动可以不将其入罪,虽然目前组织手淫培训未入罪然而可能入罪。
培训手淫虽然在刑法上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受追究提供手淫服务,和培训手淫都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一般对此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劳教等处罚同时这种行为,也与社会公德相违背应该受到道义上的强烈谴责,刑事处罚应属于惩治犯罪的最后也是最严厉的手段。但如果在现实情况中这一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在立法层面也不排除对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相关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