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报道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广告合同期满后仍使用范冰冰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被起诉索赔220万元,照明公司一审被判赔偿范冰冰120万元。范冰冰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范冰冰为其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
代言时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服务费(含代言费用)220万元合约期结束后,如照明公司不再与范冰冰续签新的合约,则照明公司及其经销商享有延长前述广告的使用期90天作为前述广告的回收期。
范冰冰诉至一审法院称照明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自己为其拍摄的广告故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害,酌定赔偿范冰冰120万元照明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