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今日10时在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此前薄熙来因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及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等重要职务。
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
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
薄熙来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上诉期限内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10月8日上诉期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并公开公布,2013年10月25日依法将举办薄熙来案件二审法庭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