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借住朋友家不肯搬离的刘某,发现自己的衣物被朋友搬到楼道且朋友拒绝开门后,将朋友家的木门引燃。案发前刘某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长期借住在朋友张先生家。张先生多次让他搬出,刘以自己房子租期没到为由拒绝。5月23日张先生趁刘某不在,将其衣物清出房子。刘某回来后砸门没有回应,当日下午4点多刘某将点燃的衣服,搭在张先生家的防盗门上引燃了木门。邻居随后将火扑灭,刘某事后主动报警,经鉴定被烧木门损失价值150元。
刘某当庭认罪称当天是为了让张先生开门才把门点着了,法院认为刘某在居民楼内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丰台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