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芦禹安曾是某美容公司的代理商直销美容产品,自2009年8月在广州市及东莞市长安镇自行举办完美产品营销业务培训班。芦禹安作案时以“突破心理障碍、提高营业水平”为由,把9名学员骗到长安镇某美容院或自己的出租屋里奸淫,其中3名受害者被他用手机拍下裸照并被迫再次发生性关系。曾某某等受害人得知芦禹安和多名女学员发生性关系后报案,公安机关在长安镇一出租屋将芦禹安抓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芦禹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芦禹安不服向东莞市中院提出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芦禹安使用欺骗手段,逐步使这些女学员放松警惕,削弱、麻痹她们的反抗意志乘机进行奸淫。尽管这些女学员不反抗或者只是轻微反抗,但也不能被视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驳回芦禹安的上诉维持原判。